
来自重庆市南岸区法院的案例:
某女员工在2026年12月入职某公司,2026年5月女员工因患不孕症陆续请假到医院做代孕妈妈婴儿手术,5月26日女员工因卵集过度刺激综合征,医生建议休假14天,但该休假未获公司批准。
在女员工休假期间,公司曾两次催促女员工返岗并向其发出返岗通知书,但员工在休息期满后才返回公司。公司就以其5月26日至6月10日未到岗为由解除与该名女员工劳动合同。
于是该名女员工诉请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6月1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工资。
公司辩称不孕症不是疾病,代孕妈妈婴儿手术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病假范畴或疾病范,故女员工从5月23日请病假于法无据,公司未批准情况下女员工按旷工处理合理合法。
~
法院认为:生育权是女性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不能剥夺的权利。生育权包括公民有自由而负责的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生育数量、生育方式等生育决定权,以及保障自己的健康和保持生育能力的生育保障权和获得特定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权。因此,患不孕症的原告有获得咨询和治疗不孕症的权利。
同时,原告作为企业员工,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和休息休假的权利。作为女性,更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在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明确告知其是不孕症患者在进行人工辅助生殖的情况下,仍然以原告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原告开除,这就涉及员工的生育权、劳动权和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和价值衡量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开除原告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有三:
一、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所有的员工均具有约束力,但是女性员工的生育权天然大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二、本案原告已经超过三十岁,对于女性来讲已经属于晚生晚育的年龄,如果在这个年龄阶段不及时生育,以后生育孩子可能存在更高的身体健康风险,高龄妇女生育下来的孩子其健康风险也更高,也不符合国家优生优育的生育政策;
三、女性员工的生育不仅是女性员工自己的大事,更是一个家庭的大事,同样是关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持续发展繁荣的大事,全社会都有义务鼓励、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行使,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停发工资。
#不懂就问有问必答 #法律 #女性 #员工 #公司 #被辞退 #请假 #代孕妈妈婴儿
代孕妈妈
某女员工在2026年12月入职某公司,2026年5月女员工因患不孕症陆续请假到医院做代孕妈妈婴儿手术,5月26日女员工因卵集过度刺激综合征,医生建议休假14天,但该休假未获公司批准。
在女员工休假期间,公司曾两次催促女员工返岗并向其发出返岗通知书,但员工在休息期满后才返回公司。公司就以其5月26日至6月10日未到岗为由解除与该名女员工劳动合同。
于是该名女员工诉请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6月1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工资。
公司辩称不孕症不是疾病,代孕妈妈婴儿手术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病假范畴或疾病范,故女员工从5月23日请病假于法无据,公司未批准情况下女员工按旷工处理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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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生育权是女性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不能剥夺的权利。生育权包括公民有自由而负责的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生育数量、生育方式等生育决定权,以及保障自己的健康和保持生育能力的生育保障权和获得特定生活保障的生活保障权。因此,患不孕症的原告有获得咨询和治疗不孕症的权利。
同时,原告作为企业员工,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和休息休假的权利。作为女性,更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在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明确告知其是不孕症患者在进行人工辅助生殖的情况下,仍然以原告连续旷工,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为由将原告开除,这就涉及员工的生育权、劳动权和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和价值衡量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开除原告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理由有三:
一、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对所有的员工均具有约束力,但是女性员工的生育权天然大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
二、本案原告已经超过三十岁,对于女性来讲已经属于晚生晚育的年龄,如果在这个年龄阶段不及时生育,以后生育孩子可能存在更高的身体健康风险,高龄妇女生育下来的孩子其健康风险也更高,也不符合国家优生优育的生育政策;
三、女性员工的生育不仅是女性员工自己的大事,更是一个家庭的大事,同样是关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持续发展繁荣的大事,全社会都有义务鼓励、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行使,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停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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